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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4年10月21日 > 总第655期 > A3 > 新闻内容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报记者 杨怡明

【农村金融时报】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持续(以下简称“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对《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

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据悉,2011年原银监会发布《指引》以来,银团贷款业务稳步发展,成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大型客户和项目融资的重要方式。但随着市场环境变化,《指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需要。金融监管总局充分考虑银团市场的实际状况,对《指引》进行了有针对性地修订,起草形成《办法》。

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叶怀斌表示,《办法》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将进一步提升银团贷款产品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允许银行将银团贷款的余额

或承贷额部分转让

《办法》共分为七章六十一条,包括总则、银团成员、银团贷款的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合同、银团贷款管理、银团贷款转让交易和附则等部分。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重点修订的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监管导向,要求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要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二是丰富银团筹组模式、优化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规则,提升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便利性。三是规范银团收费的原则和方式,进一步完善银团定价机制。四是对银团贷款管理提出了更为系统化的要求。此外,本次修订将“指引”修改为“办法”,并增加了监督管理等相关内容。

具体来看,《办法》从筹组模式、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等方面对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要求进行了优化。

上述负责人表示,从筹组模式看,《指引》规定银团贷款应当基于相同条件,《办法》则纳入分组银团模式,改变了当前银团模式较为单一的现状,提升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积极性。银行可以通过期限、利率等贷款条件分组,在同一银团贷款合同中向客户提供不同条件的贷款。分组银团贷款一般不超过三个组别,各组别原则上需要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参加,仅有一家银行的组别不得超过一个,且应当设置统一的代理行。

从分销比例看,《办法》按照兼顾效率和风险分散的原则,将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和分销份额的原则下限分别由20%、50%调整为15%、30%;增加了对设置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时的承贷份额要求,规定每家牵头行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金额的10%,每家银行的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高于70%。

从二级市场转让看,《办法》允许银行将银团贷款的余额或承贷额部分转让,但只能以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整体按比例拆分形式进行。“这能够进一步活跃银团贷款二级市场,释放沉淀的信贷资源。银行应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等金融监管总局认可的信贷资产登记流转平台进行事前集中登记,并开展转让交易。”上述负责人说。

严禁各银团成员越过代理行

直接进行贷款发放、回收

谈及银行应当如何加强银团贷款管理,上述负责人表示,针对目前牵头行和代理行设置混乱、多头管理等乱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牵头行和代理行职责。规定牵头行和代理行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专业人员,对较为复杂的银团贷款,可以设置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也可以针对不同事务设置相应的代理行,但同一事务只能设置一家代理行。各牵头行和代理行应该根据《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共同履行牵头行或代理行职责。同时明确,银团贷款应由代理行统一进行贷款归集、发放和回收,严禁各银团成员越过代理行直接进行贷款发放、回收。

“商业银行应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充分发挥银团产品在支持实体经济、大型客户和项目融资中的重要作用。”叶怀斌表示,一是加强银团贷款的专业能力,更加合理科学地设计银团融资结构。未来,银团将纳入分组结构,不同组别的规模、期限、利率等条件将产生区别,如何更加科学地规划银团融资结构是银团能否成功筹组的关键。二是加强同业合作,助力培育国内银团市场。新的管理办法降低了牵头行的承贷份额和分销份额,并允许银团贷款转让交易。未来,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加强同业合作,可加快市场中的银团筹组节奏,便于在银团存续期间实现银团份额转让,释放沉淀信贷资源,进一步活跃银团市场,丰富实体经济的融资渠道。三是合理银团收费,强化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职能。商业银行应根据监管规定,合理规范服务借款人和借款项目。四是强化风险管理,合规展业。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银团项目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汇率风险等,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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