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所有:农村金融时报社 PDF版
扫描二维码使用手机阅读本篇文章
发刊日期:2024年05月06日 > 总第632期 > A2 > 新闻内容
应对灾害侵袭 巨灾保险撑起“保护伞”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报记者 田耿文

【农村金融时报】

自4月进入汛期以来,广东频遭强降雨天气,防汛形势严峻。

广东辖内保险机构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从灾前预警防范、灾中协助救援、灾后理赔服务等方面做好全过程保险应对,全力做好强降雨防灾减损和理赔服务。

这也让我们看到,提高灾害防范能力,进一步发展巨灾保险已是当务之急。

巨灾保险探路前行

建立和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更快更好地分散巨灾风险,有助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农村金融时报》记者梳理发现,我国巨灾保险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因此得到快速发展。

201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此后,深圳、宁波、云南、四川等地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巨灾保险试点。

2015年4月,由45家财产保险公司发起成立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2016年5月,原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同年7月,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全面推出,标志着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正式落地。

政策文件的出台及一批试点区域的积极响应,为巨灾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支持和经验借鉴。此后,巨灾保险产品逐渐丰富,参与的保险公司数量逐步增加,市场规模也不断扩大。公开数据显示,截至去年末,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累计为全国2134万户次家庭提供了7918亿元的地震风险保障,累计赔付金额逾1亿元。

今年3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保障范围 进一步完善巨灾保险制度的通知》,不仅扩展了巨灾保险责任,提升了基本保险金额,还明确了条款费率以及定损理赔的确定方式。比如,巨灾保险基本保险金额由城镇居民住宅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每户2万元,提升至城镇居民住宅每户10万元、农村居民住宅每户4万元。

“通过扩大保障范围和提升保额,有助于释放各地区多样化的巨灾保障需求,有效提高城乡居民的风险保障水平,增加对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补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告诉记者,这也有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巨灾风险的认识和应对能力,让更多居民受益。

针对广东防汛形势,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范乐宇也谈到了建立巨灾保险的重要性。他表示,广东监管局将加强巨灾指数保险调研,联合气象等部门推动各地市优化完善巨灾指数保险。

探索完善农业巨灾保险制度

农业巨灾保险是在农业保险基础上,进一步为农业农村提供的一层风险保障。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完善巨灾保险制度”,这也是巨灾保险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被提及。

“从实践情况来看,农业巨灾保险模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由省财政出资建立本省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地市县政府自愿投保。一旦发生洪涝等较大灾害,投保的市县所有农户都可以得到赔偿,不管是农作物、畜禽、房屋毁损还是人身伤亡等都可以获得规定的赔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系教授庹国柱介绍,另一类则是由政府向保险机构购买农业巨灾保险,一旦发生较大灾害,政府用保险公司的赔款安排救灾,并对农户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给予一定赔偿。这种多层次的农业农村风险保障制度,增加了对农民和农村的保障。

在庹国柱看来,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制度,既能解决政府救灾资金的缺口,又能弥补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普遍较低、补偿不足的问题。

不过,尽管农业巨灾保险在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实施和推进过程中也面临诸多挑战。

比如,如何确定合理的保费和赔付标准,如何确保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如何进一步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和参与度等。

“目前,不少农业保险保障程度相对较低,多为物化成本保险,即使全损状态下也只能达到有限的赔偿。如果有更多省份建立起农业巨灾保险制度,必将惠及更多农户。”庹国柱说。

不过,依靠财政资金来支付保险费或者建立农业大灾保险基金,如果要全面实施在短时间内确有一定压力。

“目前,这一模式并不适用于所有省份。对于财力有限的省份,需要创新路径,不能简单照搬复制已有模式。”庹国柱表示。

受访业内人士认为,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还需要政府、保险公司、社会各界协同努力,并建立相应的政策支持体系、风险管理体系和市场运作机制,从而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风险分担机制。

上一篇 下一篇
CopyRight 2011-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农村金融时报社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 备案号:京ICP备120066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