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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3年12月11日 > 总第612期 > A2 > 新闻内容
更好支持供应链融资 银行需因地制宜拓宽思路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农村金融时报】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供应链脱核模式,支持供应链上民营中小微企业开展订单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业务。深入实施“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支持重点产业链和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内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

当前,民营中小微企业获得小额信用类贷款相对容易,但普遍难以获得较大额度的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供应链融资是把供应链上所有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根据供应链中企业的交易关系和行业特点,制定基于货权及现金流控制的整体金融解决方案的一种融资模式。供应链融资解决了上下游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通过打通上下游融资瓶颈,还可以降低供应链条融资成本,提高供应链上相关企业的竞争力。

在民营中小微企业普遍缺少抵押物和担保的情况下,银行应充分发挥供应链融资的优势,为上下游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库存融资、预付款融资等服务,解决民营中小微企业大额以及中长期融资难题。

供应链上各环节的企业长期保持较为密切的合作关系。在合作过程中既沉淀了交易数据,也形成了一定周期的应收账款。银行应将企业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让民营中小微企业获得相应额度的贷款,帮助他们缩短资金收回周期,进行更合理的资金流管理。

每逢销售旺季,批发、零售类民营中小微企业都会增加备货量并加大推广力度。这对民营中小微企业来说非常占用现金流,但又必须要做。基于此,银行可将存放于第三方监管仓的货物作为质押物,为批发、零售类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大额且方便快捷的融资服务。此举不仅可以加速资金周转,也为货主提供了经营灵活性和发展空间。

当前,在供应链上处于优势位置的供应商,往往要求下游民营中小微企业先交预付款甚至全款后再发货。对于缴纳预付款或全款的民营中小微企业,除给予优先发货权外,还会给予一定额度的商品优惠。

因此,银行应根据供应链下游民营中小微企业的需求,探索研发更为个性化的预付款融资服务。比如,根据供应链整体信用评级,以及民营中小微企业与供应商的采购协议,为民营中小微企业发放预付款融资,或者在民营企业缴纳少量保证金的情况下,为民营中小微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此外,银行还可以与第三方物流公司合作,运用物流公司提供的自有仓库监管、在途监管和出口监管等形成的担保,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阶段性融资。

本报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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