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时报】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助力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依法推动供应链金融健康发展,有效拓宽中小微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仓单、提单、汇票、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新类型生态资源权益等权利质押以及保兑仓交易,依法认定其有效。
《指导意见》对促进民营企业获得融资有很大的作用。目前,中小微民营企业比较容易申请到的银行贷款主要是房产等不动产抵押贷款、担保贷款以及额度较低的信用贷款,依托仓单、提单等获得的贷款则较少。如果上述抵押质押物不能高效利用,将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小微民营企业融资。
中小微民营企业依托仓单、提单等获得的贷款较少的主要原因,是这类抵押质押物容易出现一物多押、伪造单据等情况。出现相关纠纷,即使银行可以通过司法手段保证自身利益,但由于费时费力,因此很多银行从源头上就禁止了这类业务。
当前,亟须建立全国性包含仓单、提单等在内的全品类抵押质押登记平台,以避免个别企业一物多押。银行可以借助相关平台实现抵押质押物权利转移、再抵押等业务。
同时,全国性抵押质押登记平台还应与国际上的相关平台开展合作,以实现互联互通,让银行可以在更大范围内为中小微民营企业提供抵押质押融资服务。
除一物多押等情况外,抵押质押物变现难、变现慢,也是银行较少做此类贷款的原因之一。以水果仓单质押为例,虽然水果的价值有客观评价标准,但在某些特定时期会出现价格大幅下滑、过季即失去价值的情况。有的时候,货在仓库押着、仓单也是真的,但如果不能快速及时变现,银行的风险会随时出现。
因此,银行发放依托仓单、提单等的抵押质押贷款,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搞一刀切式的融资方案。
首先,抵押质押周期应合理确定,必要时根据仓单、提单等对应的实体抵押物做调整。当然,这些调整必须在合同中有所体现,做到有据可依。
其次,银行应根据仓单、提单等对应的实体抵押质押物的特点,引入保险机构提供服务。对于易变质、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产品更应如此。
此外,银行还可以设立仓单、提单等对应抵押质押物的处置部门或研究部门。有些抵押质押物适合快速变现,有些则适合等一个周期再变现。这些并不是凭空想象的,需要有数据支撑以及丰富的处置经验。
本报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