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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2年11月28日 > 总第561期 > A2 > 新闻内容
农村中小银行股权管理仍需加强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报编辑部

【农村金融时报】

日前,银保监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重点提及要加强股东监管,将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建立事前准入审批、事中持续监管、事后处置处罚的全流程监管制度。

农村中小银行股东数量多、结构复杂,呈现“小、散、弱”的特点。近年来,农村中小银行股东治理问题相对较为突出,部分机构存在内部人控制、外部人操纵、违规关联交易等问题,有些农信社省联社定位模糊,个别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履职不到位,缺乏有效监督。除此之外,诸如股东资质不合格、入股资金来源不合规、逃避“穿透”监管、股权质押不受约束等多种问题制约着农村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此次修订将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农村中小银行股东股权乱象的发生,同样也会对机构本身提出更高要求。

对于农村中小银行来说,需履行好股东信息核实的责任,对照《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推动股东股权管理工作日趋规范。

首先,农村中小银行应该继续完善公司章程,优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股权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从顶层设计出发,规范完善股权转让、质押、继承等事项,在股权管理上做到有制可依、有章可循,为后续环节定好方向。

其次,在股东准入方面,农村中小银行需严格审查股权受让方资质并坚持高标准的股东资质要求,查清股东是否与关联方签订抽屉协议、委托代持等方式隐匿关联关系,并引入核心主业突出、资本实力雄厚、经营战略稳健的当地优质企业,逐步形成多元化股权结构。同时,对于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做好审查,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避免出现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现象发生,同时谨防出现部分股东以委托资金入股甚至贷款入股等情况。

再次,股东股权质押方面,农村中小银行应加大对股东股权质押情况的关注度,对大股东出质股权予以限制。同时,严格执行股权转让分级审批、股权质押事前备案等制度,控制股权出质比例,强化股权出质目的审查,也可通过专人建立台账等方式,持续优化股权结构、提升治理水平。

此外,就监管部门而言,在后续新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实施后,应继续以深化农村中小银行改革为抓手,不断改进股东股权管理和完善公司治理,定期筛查农村中小银行股东资质。还可适度加大问责力度,常态化开展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整治工作,提高机构和个人违法违规成本,持续巩固专项整治成果,防止风险隐患。

本报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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