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怡明
【农村金融时报】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
不少分析人士认为,《暂行办法》在规范个人养老金业务发展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推动个人养老金业务平稳起步、健康发展。
易观分析金融行业高级咨询顾问苏筱芮对记者表示,《暂行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具体范围,以及账户管理、理财产品类型等诸多细节,能够对养老金业务发展给予更为详细的指引,从制度上为个人养老金账户全面落地提供有效保障,对后续稳步推进个人养老金业务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告诉记者,商业银行、理财公司覆盖海量客户群体,分支机构触及城乡各地,能够提高个人养老金业务覆盖面和可得性。同时,通过其银行及理财公司在债券和非标投资的长期投资经验和风控能力,将为个人养老金产品带来长期稳健的收益。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免收费用且具有唯一性
《暂行办法》表示,个人养老金产品是指符合金融监管机构要求,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金融产品。包括个人养老储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个人养老金公募基金产品等。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方面,《暂行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对资金账户免收年费、账户管理费、短信费、转账手续费。
同时,《暂行办法》规定,资金账户具有唯一性,参加人只能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确定一个资金账户,商业银行只能为同一参加人开立一个资金账户。
在中国银行研究院博士后杜阳看来,《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个人养老资金账户免收费用,在制度发展初期有助于提升居民开户量,充分发挥银行在网点布局、客户基础等方面的优势,而个人养老资金账户的唯一性,则对商业银行提出更高要求。“各家银行需要形成良好竞合生态,共同推进账户管理的进一步完善。要充分发挥银行业客户优势,加强交叉销售,实现银行个人客户向养老金客户有序转化。同时,基于养老资金的特殊属性,要将提升账户安全性摆在更重要位置上。”杜阳说。
此外,《暂行办法》还明确,商业银行资金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购买金融监管机构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对于无法确认是否在购买范围或缺乏销售机构等必要信息的,不允许办理交易手续。
未来仍应积极布局
个人养老金业务
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方面,《暂行办法》明确,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应在销售文件中明确标识“个人养老金理财”字样。同时,《暂行办法》对所发行理财产品类型作出规定,包括养老理财产品和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理财产品。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的托管要求、费率优惠、产品信息披露等方面。
杜阳表示,《暂行办法》给予理财公司多元化发展空间,有利于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不断丰富个人养老金产品体系。
“养老理财产品发展较成熟,仅试点一年时间,便实现从0到近900亿元的飞跃,未来仍是理财公司布局个人养老金的重点发力产品。银行及理财公司要巩固其优势地位,提升发行规模和产品质量,可以在产品期限、分红方式等方面打造差异化竞争优势。”杜阳说。
苏筱芮认为,商业银行及理财公司应当对照《暂行办法》的中的有关细节,从个人养老金业务的产品设计与研发、获客及销售方案、客户运营方式等维度进行全面梳理,一方面从营销、运营、运维等角度力保销售环节及业务流程的合规性,另一方面也要认真调研市场需求、做好产品设计,制定相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为后续扎实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打下坚实根基。
董希淼也表示,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着眼于养老市场长远发展,努力抓住资管、存款、托管等直接业务机会,挖掘账户、发卡、结算等间接业务机会。
“从组织架构看,有条件的银行可设立养老金融事业部或专门组建养老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如设立养老金管理公司,以增强养老领域金融服务能力。除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外,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也应积极探索个人养老金业务。”董希淼说。
值得一提的是,《暂行办法》规定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名单由银保监会确定。
银保监会也表示,下一步,将依照《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等因素,确定首批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机构名单,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助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