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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2年01月17日 > 总第521期 > A4 > 新闻内容
财政部修订《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报记者 郑源源

【农村金融时报】

为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财政部对2016年制定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印发新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安华农险总裁助理赵乐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办法较2016版内容更全面精细,为下一步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基础,也将为推动农业保险服务乡村振兴和国家长治久安发挥更重要作用。

明确各级财政职能

新修订的《办法》共8章49条,从总则、补贴政策、保险方案、预算管理、机构管理、保障措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及附则八个方面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进行规范。

记者梳理发现,尽管整体架构与修订前的《办法》并无不同,但新办法在多个方面都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例如,《办法》第三条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的原则调整为“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

记者注意到,新办法“财政支持”“分级负责”分别对各级财政的职能予以明确,提出:财政部门履行牵头主责,从发展方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等方面推进农业保险发展。其中,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地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负总责,省以下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

而2016版办法对此的表述是“政府引导”,仅要求“财政部门通过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业内人士表示,明确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将有助于抓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落实,提高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质效。

赵乐告诉记者,提出“政策协同”“惠及农户”的原则,也体现出新办法的联动性,通过将农险保费补贴与强农惠农政策联动,可以发挥1+1>2的效应。而“预算约束”“绩效导向”的原则,将更有效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鼓励省级政府提高补贴

在补贴政策方面,新办法与2016版办法最大的区别就是增加了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的权重系数,中央财政根据不同的系数对各地给予不同比例的补贴。

以种植业保费补贴为例,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平均补贴比例为(25%+a%),当a≥0时,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补贴45%,对东部地区补贴35%;当a<0时,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补贴比例为(45%+a%×1.8),对东部地区补贴(35%+a%×1.4)。

“这是鼓励省级政府多投入,省里补得多中央配套补贴也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庹国柱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原来规定省里补贴25%,中央配套补贴对东部和中西部分别是35%和45%,若省里没有补贴到25%,而中央补贴不变,效果就差了。

多项新政策被纳入

值得关注的是,此前财政部出台的有关农业保险相关政策,诸如三大粮食作物制种纳入中央财政农险保费补贴目录、实施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政策、在13个粮食主产省产粮大县开展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等内容,也被写入了新修订的《办法》。

赵乐表示,《办法》将关系国家粮食安全的主粮作物制种纳入进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品种增加到17大类,这有助于稳住农业基本盘、夯实“三农”压舱石,体现政策的“稳”。同时,农业保险新举措,例如特色农产品以奖代补被纳入,体现了一个“新”字。

同时,《办法》明确,省级财政每年可从中央财政安排当地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统筹用于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等农业保险相关工作。“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统筹完善大灾风险机制,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而这是对农业保险政策前瞻性的制度安排。”赵乐表示。

此外,为有效发挥农业再保险的职能,《办法》还指出,财政部依托中国农再建设全国农业保险数据信息系统。承保机构在与中国农再进行数据交换时,应当将收取农户保费情况及已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申请的各级财政补贴到位情况一并交换。中国农再收到各地拖欠保费补贴资金情况后,应当向财政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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