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李美丽
【农村金融时报】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引导保险公司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合理有序设置分支机构,优化准入规则,提升监管质效。
《办法》共46条,主要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改建、变更营业场所、撤销等流程进行了规范。重点完善改建、变更营业场所和撤销相关规定及分支机构设立条件,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程序和材料要求,规范和便利行政许可申请和审批工作。
与2013年印发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相比,此次发布的《办法》在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改建等章节有一些新变化。
在分支机构设立方面,《办法》新增第七条: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首先设立省级分公司。
具体来看,对申请筹建省级分公司的保险公司,《办法》新增对偿付能力的要求:保险公司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高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高于75%。
同时,《办法》要求筹建负责人需符合省级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条件,新增反洗钱和准备金监管要求,以及公司治理评估结果要求:保险公司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B类以上,还需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上一年度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为C级以上。
与此同时,《办法》对筹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准入禁止情形也有调整,包括:申请人或其下辖与拟设机构同一层级的分支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发生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申请人最近一年内受到保险行政处罚,或其下辖与拟设机构同一层级的分支机构最近一年内受到罚没30万元以上款项、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业务许可证或其工作人员受到撤销任职资格、行业禁入等保险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将出现重大负面舆情事件作为筹建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准入禁止情形。
在分支机构改建方面,根据今年银保监会发布的《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文件,《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涉及的申请人和审批机构及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机构拟任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核准等都会有所变化。
此外,《办法》新增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分支机构撤销两章内容。其中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在申请设立时确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内变更营业场所,不可跨经营区域变更。而保险公司因战略调整或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不具备基本经营条件、服务能力严重欠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等情形的,可提出分支机构撤销申请。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办法》规定,引导保险公司科学评估市场需求和供给,合理布局分支机构,促进公平良性竞争,构建更加稳定和谐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