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所有:农村金融时报社 PDF版
扫描二维码使用手机阅读本篇文章
发刊日期:2021年08月16日 > 总第501期 > B6 > 新闻内容
银保监会修订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
补齐准备金监管制度短板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 见习记者 李美丽

【农村金融时报】

近日,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进行修订,起草形成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准备金的种类及评估方法、内控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四十二条。

相比《试行办法》,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对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将非寿险准备金评估规则与会计准则、偿二代监管制度协调一致;二是总结提炼准备金监管的实践经验,将《试行办法》配套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准备金监管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梳理;三是增加内控管理规定,督促保险公司完善准备金工作相关制度;四是增加监督管理规定;五是增加法律责任规定,依据《保险法》对准备金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明确;六是删除《试行办法》中的准备金报告章节,作为细则另行发布。

《试行办法》由原保监会于2005年颁布。由于制定《试行办法》的时间较早,财险行业关于准备金计提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改变,其中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相关要求和市场变化,因此需要通过系统性的修订进行完善。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会计准则等监管要求的变化是修订《试行办法》的外部客观要求。

2009年开始实施的《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2号解释》)中关于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准备金的现金价值、准备金的风险边际等做出了新的要求。2016年开始实施的偿二代监管制度中关于非寿险准备金的口径与《2号解释》的规定一致。《试行办法》存在一些与以上两个制度不相适应的规定,因此需要进行相应修订。

同时,上述负责人表示,修订《试行办法》是补齐准备金监管制度短板的内在需要。《试行办法》发布时,非寿险行业精算管理处于发展中的阶段,市场环境也比较简单,当时《试行办法》的发布主要是为了规范非寿险准备金的计提方法,而在内控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有所缺失。目前,非寿险行业精算管理已经相对成熟,非寿险准备金监管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情况也愈加复杂,需要对非寿险准备金的监管制度及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及细化。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将进一步完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监管制度,增强非寿险准备金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升保险公司准备金管理水平。一方面,《征求意见稿》使非寿险准备金监管制度与会计准则及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做到了协调统一,为保险公司的非寿险准备金评估和管理提供了更加完善、可循的制度依据。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对非寿险准备金监管的各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形成了一套非寿险准备金监管制度。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根据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稿》,并适时发布。

上一篇 下一篇
CopyRight 2011-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农村金融时报社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 备案号:京ICP备120066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