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郑源源
【农村金融时报】
继2017年12月、今年2月先后两次征求意见后,银保监会于近日正式印发《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保险高管规定》)。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司运营、业务开展、风险管理等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为规范保险业高管人员管理,调整优化审批范围和任职条件,引导保险公司完善用人标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同时适应监管形势需求,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要求,提高监管质效,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高管规定》。
据悉,此次发布的新规共56条,主要对需经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范围、任职资格条件、核准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重点调整了任职条件和审批范围,以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引导公司建立专业管理队伍,稳健合规开展业务经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同时加强任职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首先,新规将部分职位由任职资格审批改为报告管理。例如,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不再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批。
与此同时,对由审批改为报告管理的职位,银保监会还制定了配套规范性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负责人管理的通知》,对相关人员报告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以加强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不含省级分公司)负责人管理工作。
其次,已取得任职资格核准的高管人员,在任职中断时间未满1年的情况下,如果拟兼任、转任、调任职务对经济及金融从业年限的要求、对任职经历的要求以及对专业资格的要求均不高于原职务,可在全国范围内同类保险公司担任同级或下级机构职务,不再需要重新核准,只需按规定报告。
例如,经任职资格审批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调任同一保险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调任、兼任同一保险公司副总经理或转任同类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均不再需要重新核准。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高管规定》新增了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计负责人这四类高管的详细任职资格条件。
在临时负责人管理方面,《保险高管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指定临时负责人的职位范围和程序要求。总公司总经理、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省级分公司、其他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职位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临时负责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保险机构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正式任职,原则上不可再申请延长;确有需要的,可以在以上期限内更换1次临时负责人。
新规将临时负责人的临时负责时间由原来的3个月延长至6个月,并限制期限内仅可更换1次。业内人士指出,此举可以避免个别保险公司通过频繁更换临时负责人或一再延长临时负责人的任职时间,而造成正式高管人员长期缺位的现象,给保险公司选择符合任职资格的“董监高”留出了更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