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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1年06月21日 > 总第493期 > B7 > 新闻内容
金融机构需创新工作机制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 刘田旺

【农村金融时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大力培育发展现代新型农业过程中,通过土地集约经营逐步形成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持速发展离不开金融业的大力支持。

金融支持新型农业主体的不足

目前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如下不足:

一是信贷支持力度不大。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尚处于发展初期,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科学的管理体制,大多无长期规划、注册资本采取申报制,金融机构难以准确判断其经营实力,影响了涉农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

二是信贷抵押品要求较高。由于新型农业主体多数生产规模较小,缺少有效的固定资产作为抵质押品,难以满足银行信贷条件。

三是金融服务创新不足。由于近年来农业现代化发展迅速,贷款金额也由小额分散向大额集中转变,而金融机构仍经营着传统的信贷产品和服务,这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已经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需求不相适应。

四是证券保险裹足不前。由于农业的特殊性,管理松散,抗风险能力较弱,各种风险难以管控,然而证券、保险业针对此的产品不足,无法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和保险需求。

创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当前,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意义,发挥好部门职能作用,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创新专属金融产品,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的可得性、覆盖面、便利度,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尤其是要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细化本辖区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措施、职责分工,稳妥扩大农村普惠金融改革试点,依照程序建设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试验区,将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重点任务,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强化评估结果运用,为创新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作出新贡献。

一是建立健全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体系。大中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和业务优势,发挥“三农”金融事业部、普惠金融事业部等服务“三农”内设机构作用,积极探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模式。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坚守支农支小主业,改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强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力军作用。民营银行要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基础上,运用金融科技手段,积极提供小额、快速、便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地方政府要在行政服务中心增设普惠金融服务窗口,提供更加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辅导,将有信贷需求且暂未获得融资支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重点辅导对象,为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推动其规范经营管理。规范发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建立县(市、区)、乡、村三级普惠金融服务体系。

二是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押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支持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活体畜禽、养殖圈舍以及农业商标、保单等依法合规抵押质押融资,开展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业务。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要依法稳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相关部门要加快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价值评估、流转交易、处置变现等配套机制和平台建设,支持活体畜禽、农业设施装备等担保融资业务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统一登记,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机制。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及其联合社为其带动的家庭农场、农户等提供担保增信,创新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探索开展“托管贷”业务。

三是建立健全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共享。金融机构与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定期更新发布上级及本级认定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规模养殖场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单等,充分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点对点对接信贷、保险等服务,支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接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在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发布制度同时,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名录制度。加强银企融资对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汇集发展前景好、信贷需求强、信用记录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提供给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便利。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土地、示范、补贴、信贷、保险、监管等相关数据目录、标准以及共享和比对机制,建立以农村土地和生产经营数据为核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数据库和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依法合规共享数据。

四是建立健全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信用机制。全国金融机构与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大力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高素质农民培育工程,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在农业农村应用,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规范发展。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财务制度优化服务,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财务透明度、可信度和规范性,增强信贷获取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快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多渠道整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充分整合利用共享信息及其他内外部信用信息,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优化风险评估机制,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为更多经营稳健、信用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

五是建立健全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全国证券经营机构要以支持“三农” 发展为己任,打造多元融资模式。培育发展农业企业债券市场,对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农业龙头企业发行中小企业企业债券,制定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行规则。为政府部门出谋划策,加强协调指导,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企业发行集合债。支持优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涉农领域发展。建立完善地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债项目库,强化培育辅导,推动更多优质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融资。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注资、入股、人才和技术支持等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新三板等上市和挂牌融资。

六是建立健全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险保障。全国保险经营机构要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生产成本变动以及农业保险风险区划和农业生产风险地图,加快建立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动态调整机制与保险费率拟订和动态调整机制,健全科学高效的查勘定损机制。积极构建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等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更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层次、多元化风险保障需求。大力推进稻谷、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将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做法逐步扩大到全国。全面开展一揽子综合险,将农机大棚、农房仓库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纳入保障范围,创新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农产品质量险,充分发挥“农险+信贷”“农险+期货”“农险+综治”等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的作用。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乐平市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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