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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1年06月21日 > 总第493期 > A1 > 新闻内容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亟需扩大抵押范围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 见习记者 杨怡明

【农村金融时报】

当前,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逐步成为保障农民稳定增收、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长期以来,农村经济发展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不例外。

记者梳理发现,目前“新型”抵押质押物的推广受限颇多。

生物资产活体抵押方面,由于生物流动性较强,库存难以核实,且受畜牧存栏数量的周期性波动影响,银行较难对活体抵押物作出价值评估,且贷后管理的难度较大,再加上抵押物意外死亡等不可控风险因素,让不少银行都“望而却步”。

农机、农具抵押方面,当前农机具二级流转市场发展相对滞后,且资产价值较低,一旦发生风险,银行无法有效地进行处置、变现,加上许多农户购买的农机具是由政府补贴,若所有权发生变化可能存在使用障碍。

因此,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应出台相关措施,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押质押物范围。

首先,应深度探索银担合作创新模式。鼓励银行与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贷款。银担合作可以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量身定制“粮易担”“政银担”“农地担”等多种融资产品。

其次,“两权”抵押存在抵押物价值较低、处置难度大、对政府依赖性较大等问题,金融机构积极性并不高。因此,应进一步盘活了农村资源资产,增加土地流转规模,促进农业经营由分散的小农生产逐步向适度规模经营转变。

此外,应加快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价值评估、流转交易、处置变现等配套机制和平台建设,支持活体畜禽、农业设施装备等担保融资业务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统一登记,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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