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李美丽
【农村金融时报】
当前,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多、规模大,人口老龄化速度快,给我国社会带来了严峻挑战,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课题。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19年底,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达到2.54亿人,占总人口的18.1%,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2.6%。据测算,“十四五”期间,我国60岁以上人口总量将突破3亿人,占比将超过20%,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众多老年人将面临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的问题,对养老安排的充足性、持续性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发展和完善“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就变得尤为迫切。
发展“第三支柱”势在必行
目前,我国已初步构建起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以企业(职业)年金为补充,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相衔接的“三支柱”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但我国现行“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充足性不高、可持续性不强、完善性不够、各支柱之间发展不均衡等问题比较突出。
具体而言,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实现全面覆盖,但平均替代率不足50%,未来随着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收支压力将更加凸显,国民养老将面临更大的挑战。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团体年金也在逐步发展,但是比重相对较少,惠及人口较少。第三支柱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发展速度相对慢一些,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比重非常小。
因此,在我国第一支柱负担过重、第二支柱扩面受限的背景下,大力发展第三支柱个人养老保险势在必行。
“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虽尚处于发展初期、规模较小,但可自愿参与、由市场主体运营、账户资金归个人,具有激励性强、透明度高、灵活性好等优点,而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受众大,具有快速增长的潜力。”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保寿险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周燕芳在“两会”建议中指出。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董事长罗熹在近日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也表示,第三支柱与其他两个支柱相比,作用不太一样,有它显著的特点,一是给高收入阶层个人养老提供一个渠道、一种方式;二是给新兴业态从业人员、多种方式从业人员提供一种商业养老保障;三是通过长期养老保障资金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以来,一系列高层会议都对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作出了部署。
其中,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游钧在2月26日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养老保险第三层次制度已形成初步思路,即建立以账户制为基础、个人自愿参加、国家财政从税收上给予支持,资金形成市场化投资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制度。
两会代表聚焦“第三支柱”
今年两会期间,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也成为代表委员们重点聚焦的话题。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银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韩沂在“两会”提案中提出,从目前第三支柱发展状况来看,除了公众个人养老意识不强,产品宣传不足等问题外,还存在第三支柱涵义、内容和范围缺乏明确定义;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第三支柱养老账户管理体系;政策支持力度不足,覆盖面较窄等问题。
因此,他建议多部门共同研究,明确第三支柱的涵义、内容和范围及养老金融产品的具体标准,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将一定期限以上,以养老为目的的养老目标基金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型养老目标金融产品在符合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标准的前提下,纳入第三支柱范畴,扩大第三支柱产品供给,方便社会群众根据自身经济情况自由选择符合条件的第三支柱养老保障产品;建议借鉴现有税延养老账户管理经验,扩大其运用范围;建议优化完善政策支持,扩大政策覆盖面。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集团董事长王滨建议,加大税收优惠力度,研究制定养老保险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加快构建统一的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实现不同层次养老保险产品的便捷转换和退出;配套出台机制相容的监管规定、会计准则、业绩考核办法等,坚定长期化定位,统一标准,统一领取期限及条件,并在估值核算、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等方面给予鼓励性政策,强化养老金融产品的专属属性;加快推进业务创新试点,大力发展真正具备养老功能的专业养老产品,探索多层次、多形态养老金融产品体系的业务新模式。
在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保监会信托监管部主任赖秀福看来,目前我国养老金投资存在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即投资管理人的数量难以满足现实需求,亟需扩容,以便提高养老基金投资管理的经营能力、投资分散度、策略丰富度等。
为此,赖秀福建议尽快对投资管理人数量进行扩容,简化投资管理人资质的审批程序,不断完善对现有投资管理人的评估,引入更多的市场决定机制因素,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
同时他建议,建立丰富的市场化、多元化第三支柱产品体系,满足人民不同人生阶段、不同消费能力的养老和养老金融需求,鼓励加大养老保险产品创新,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扩展保障责任,提供灵活的养老金积累和领取服务,立足消费者需求,便于民众参与,创新发展提供具备长期直至终身领取功能的养老年金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