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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1年02月08日 > 总第478期 > B7 > 新闻内容
出口信用保险可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0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 彭远汉 张维洋

【农村金融时报】

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信用机构对企业投保的出口货物、服务、技术和资本的出口应收账款提供的安全保障机制。

出口企业为防范出口信用方面的风险,向国内保险经营机构填写投保单、申请买方信用限额,并支付保费后,保险责任即成立。只要企业按时申报适保范围内的全部出口,如发生保单所列的风险,企业可按规定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索赔。根据支付方式、信用期限和出口国别的不同,保费从 0.23%至2.81%不等,平均为0.9%。买家拒付、拒收的,赔付比例为实际损失的80%;其它的为90%。国内保险承保机构在赔付后向买家追讨的受益,按上述比例再分配给投保企业。企业通过支付相对有限、固定的保险费,将不可预计的风险锁定为企业固定的税前财务成本支出,从而可以做到稳定经营。

为更好地应对国内出口企业面临的复工难、运输难、交付难、接单难、融资难等诸多难题,我国保险经营机构应充分认识当前稳外贸面临的复杂严峻形势和挑战,发挥好出口信用保险对稳外贸、稳预期的积极作用,将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化解疫情对外贸企业影响的有力抓手,帮助外贸企业稳定信心、增强抗风险能力。保险经营机构、政府相关部门等应从以下几方面切实做好出口信用保险工作:

一是对出口企业做到应保尽保。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重点支持服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用好用足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工具,为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创造良好条件。国内保险经营机构要切实发挥好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统筹资源配置,出台有针对性的专业服务,提高承保效率,创新承保模式,帮助企业加强出口风险管理,减少损失。同时要明确工作方案和保障措施,建立对受疫情影响企业需求的快速反应机制,积极为受疫情影响企业提供更加有力的风险保障,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重点支持服务,做到应保尽保。

二是将费率做到应低尽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深入了解中小微外贸企业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金融需求,发挥好“小微统保平台”等作用,加大对暂时遇到困难但有订单、有市场、有信用企业的支持力度。国内保险经营机构要加强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进一步降低保费费率;强化疫情防控相关资信服务,定期梳理和发布相关信息;对受疫情影响未及时缴纳保费的出口企业,合理缓交保费;对中小微外贸企业进一步降低保费的费率,允许合理缓交保费,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做到应低尽低。

三是助力企业获得更多的融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当地金融主管部门,引导金融机构落实《中国银保监会 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贸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贸金融服务;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完善“政府+银行+信保”合作机制,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扩大保单融资规模,加大对外贸企业融资支持。国内保险经营机构要进一步深化与银行的合作,加强业务交流和信息沟通;充分发挥在资信调查、国别风险研究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向银行提供客户贸易背景和违约相关信息,提高银行扩大保单融资的积极性;推广“信保贷”等银保合作模式,缓解外贸企业资金压力;扩大保单融资规模,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银行资金支持,做到应多尽多。

四是理赔要做到应赔尽赔。国内保险经营机构要及时收集研究企业投保出运前附加险的需求,加强对订单被取消等风险的保障,建立受影响小微企业理赔服务机制,简化报损、索赔程序;开辟理赔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企业要提供高效的理赔服务,简化报损索赔程序及单证材料的要求,适度放宽理赔审理条件,在贸易真实和债权金额确定的前提下,切实保障好外贸企业的合法权益,做到应赔尽赔、能赔快赔。

作者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金融学会

景德镇市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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