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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1年02月01日 > 总第477期 > A7 > 新闻内容
央行就《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0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 见习记者 杨怡明

【农村金融时报】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防范支付领域金融风险是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重要一环。

早在2010年6月,人民银行制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奠定了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监管基础。

本次《条例》的出台,旨在加强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条例》初步界定非银行支付相关市场,明确了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程序、处罚措施进行了安排。同时,《条例》与《反垄断法》有效衔接,赋予央行认定支付服务市场垄断地位的权限,填补了之前法律法规空白。

支付业务分类有新变化

记者观察到,《条例》拟规定按照“从事储值账户运营业务”与“从事支付交易处理业务”两项业务对支付业务进行重新分类。

央行在《条例》的起草说明中指出,支付业务的重新划分旨在适应技术和业务创新需要,有效防止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应按照业务实质,即资金和信息两个维度,根据是否开立账户(提供预付价值)、是否具备存款类机构特征来确定支付业务新的分类方式。

而此前,2010年6月人民银行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支付业务被分为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三类。

业内人士表示,《条例》一旦落地,支付行业或将重新洗牌,目前同时拥有储值和支付功能的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公司,未来可能需要在储值账户业务和支付业务中做出选择。

强化反垄断监管

经记者梳理发现,《条例》55-57条明确了对支付市场支配地位的预警措施、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认定及监管措施。

具体来看,《条例》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一;两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二分之一;三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五分之三,人民银行可以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其采取约谈等措施进行预警。

如果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即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两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三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人民银行可以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非银行支付机构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条例》在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方面进行详细规定,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精神的具体体现,有助于加强支付服务市场反垄断规制,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支付服务市场健康高质量发展。”董希淼说。

同时,《条例》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股东准入条件和禁止行为,要求同一法人不得持有两个及以上非银行支付机构10%以上股权,同一实际控制人不得控制两个及以上非银行支付机构,有助于防范资本在支付服务市场无序扩张。

事实上,近年来央行针对支付市场的监管日益趋严。

2016年4月份,人民银行等14部委联合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10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整治支付市场乱象被列为重要内容。

2017年以来,央行和相关机构更是从备付金、跨行清算、业务许可、条码支付等方面密集出台文件,全方位出击,“严监管”和“强服务”结合,打出了清理整治支付服务市场的组合拳。

在董希淼看来,央行牵头起草《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此外,《条例》还设置了1年的过渡期,逾期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人民银行根据审慎监管原则暂停其业务;拒不停止业务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人民银行吊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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