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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1年01月18日 > 总第475期 > A3 > 新闻内容
银保监会 改革人身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 本报记者 郑源源

【农村金融时报】

继2020年2月对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实施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之后,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监管工作,统筹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推动简政放权。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方案》的印发有助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体制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推动人身保险扩面提质,稳健发展。

华金证券分析师崔晓雁表示,此次改革厘清了银保监会与地方银保监局的职责分工,优化监管资源配置,降低监管成本,提升监管效率,是对去年2月财产险产品分类属地监管改革精神的延续。

据悉,此前人身保险公司均由银保监会直接监管,此次印发的《方案》对监管对象进行了划分。“调整后,综合考虑公司重要性、资产规模、风险状况等指标,我们将91家人身保险公司划分为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和银保监局属地监管两类。其中,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公司39家,银保监局属地监管公司52家。”上述负责人介绍说。

《方案》还对银保监会、银保监局的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其中,银保监会统筹整体监管政策;银保监会、银保监局分别承担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行政许可事项、日常监管职责。

具体来看,在行政许可方面,银保监会主要负责所有人身保险公司筹建、开业、解散、破产、合并、分立,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以及人身保险产品的审批备案等。银保监局负责属地监管人身保险公司相关许可事项。例如,人身保险公司在辖内设立(筹建、开业)、撤销省级分公司审批工作和其他分支机构改建为省级分公司等事项审批过程中,应征求该人身保险公司所属监管机构意见。

在日常监管方面,银保监会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完善行业监管政策、制度规则、工作规划,开展市场运行情况统计、监测和分析;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开展上下联动、横向协作;统筹负责跨境监管交流与合作等。

此外,为确保监管主体职责改革工作顺利推进,银保监局有效承接,《方案》提出了三点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有效承接;完善制度流程,统一监管标准;健全协调机制,加强上下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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