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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1年01月11日 > 总第474期 > B6 > 新闻内容
专家热议:打通农业保险“最后一公里”健全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 本报记者 郑源源

【农村金融时报】

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但目前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还不够完备。如何构建符合国情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是打通农业保险“最后一公里”的现实需求,也是补足当前我国大灾保险及其分散机制短板的客观需要。

近日,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主办的第十二期中国农业保险论坛(CAIF)在京举行。与会专家学者、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保险公司代表就“建立健全我国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进行了交流研讨。

农险需要风险分散体系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首席科学家张峭将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定义为:由于极端气象时间和疫病、虫害大范围流行等极端事件,导致农林牧渔业产生巨大损失,且超过了农业保险人偿付能力的风险。

“巨灾风险带来的损失巨大,超出了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单个保险公司很难承担巨灾风险。同时,巨灾风险的概率分布很难估计,因为很难收集到足够的样本数据;即使有足够的样本数据,用发生频率去推断巨灾事件的发生概率也容易失真。”

张峭表示,农业巨灾风险损失程度高、定损难度大的特点使得农业保险发展的可持续性受到威胁,农业巨灾风险需要通过建立大灾风险分散体系进行有效分散。

大灾风险准备金发挥重要作用

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庹国柱介绍,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在我国的实践有两种并行的制度。

第一种是农业保险经营的大灾风险管理制度,解决的是经营机构赔穿了怎么办的问题,包括公司级别的大灾风险准备金、农业保险再保险和国家农业大灾保险准备金三个层次。

第二种是财政针对农村巨灾风险补偿的安排,主要解决的是地方财政救灾资金不足的问题。

近年来,中央文件多次提及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2013年财政部出台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都要建立大灾风险准备金。

“大灾风险准备金在今年的农业保险补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止一家公司动用了这个准备金应对超赔责任,显示出重要意义。”河北经贸大学农业保险研究所所长冯文丽介绍,以阳光农险为例,2019年,由于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该公司历年累积的大灾风险保费准备金全部用于支付赔款。

我国还先后成立了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和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冯文丽表示,从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到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探索从不间断。

与此同时,近年来也有不少省、市因地制宜,探索建立了地方财政分担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其中包括政府直接购买再保险或巨灾保险、政府补贴再保险保费、成立“共保体”、建立大灾风险基金等形式。

三方面问题亟待解决

尽管目前我国已经有十多个省(市)建立了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仍困难重重。

张峭表示,总结国内大灾风险基金,主要存在缺乏顶层设计、各地标准不统一,风险基金赔付结构复杂,政府与市场协作机制仍需优化等三方面问题。

“我国至今尚未建立国家层面的大灾风险分散体系,农业保险风险分散主要以保险机构层面统筹为主,只有部分地方政府建立了大灾风险分散基金。”张峭指出。

他认为,我国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要在体现国家财政对极端风险的兜底理念和农业风险最后守护人角色的基础上,扩大农业再保险的承保能力,适度增加市场竞争。还应尽快修订完善农业保险条例或出台农业保险法,以法规的形式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冯文丽也表示,建立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要以法律程序明确直保公司、再保公司、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等多方主体的职责,完善公司层面的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充分发挥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作用,尽快建立中央财政支持、全国和省级范围的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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