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郑源源
【农村金融时报】
近年来,责任保险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经营能力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和辅助社会治理作用逐步显现。银保监会数据显示,2020年1月至11月,责任保险累计原保费收入833亿元,已成为仅次于健康险的非车险第二大险种,提供保额2496.63万亿元,超过了意外险、健康险、车险等,居财产险第一。
然而,责任保险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责任保险边界不断扩大、社会对责任保险的理解存在偏差、市场行为不规范、保险服务性质及形式有待规范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保护责任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近日,银保监会发布《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规范承保边界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按业务内容,责任保险可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几种类型。
针对近年来责任保险边界不断扩大的情况,《办法》第六条指出,责任保险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系副教授张俊岩在接受《农村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保险法》和《办法》都对责任保险作了界定,该险种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限于民事赔偿责任,不包括刑事罚金和行政罚款,也不包括固定损失,比如汽车每年的折旧。”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该规定与《保险法》中反复强调的“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损害”相一致,避免了第三者的损失并非由被保险人造成,由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约定该损失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情形。
“上述规定有利于规范责任保险承保边界,避免其他风险通过约定转化为责任保险的可保责任,进而造成险种混乱,形成监管套利。”上述负责人称。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六条通过“负面清单”的形式明确,责任保险不得承保故意行为、罚金罚款、履约信用风险、确定损失、投机风险等风险或损失。
“规定不得承保‘履约信用风险’,避免以责任保险名义承保风险较大的信用保证保险,特别是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有利于防范化解风险。”该负责人解释。
张俊岩认为,履约信用风险本身属于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与责任保险分属不同的财产保险类别。由于近年来履约信用风险事故频发,2017年颁布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中对保险公司经营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业务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保险公司如果以责任保险承保履约信用风险,不但混淆了保险标的,也会给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带来影响。
《办法》第八条也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厘清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关系,合理确定承保险种。
对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归属车险的业务,保险公司应当遵守车险相关监管规定,不得以车险以外的责任保险主险或附加险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不同的产品在条款设计、费率厘定上会有不同的设计,《办法》中做出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保险公司以其他形式的责任保险产品来实质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业务,避免在事故发生后产生争议。”张俊岩表示。
规范市场经营
针对当前责任保险存在的不规范竞争行为,《办法》明确,不得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销售误导、不正当竞争、违规承诺等行为。
在规范保险服务方面,《办法》明确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应当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原则,以降低赔付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随意扩大服务范围、服务内容。
上述负责人表示,《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安全状况检查等相关保险服务,但社会各界对保险服务的需求不断扩大,希望保险能够提供风险防范、应急处置等相关保险服务,有的险种对保险服务的需求甚至已超过对保险赔付的需求。因此,《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应以降低赔付风险为主要目的,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原则。
“该规定一方面有利于避免保险公司任意扩展服务范围,通过保险服务套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有利于避免保险公司账务处理不规范,影响数据准确性。”该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