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倪利平
【农村金融时报】
贷款诉讼时效保全是农商银行贷款风险管理的前提和基础,诉讼时效一旦丧失,信贷资金安全就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获得保障,不仅增大了不良贷款的清收难度,而且严重影响农商银行资产运行效益。
因此,农商银行应不断加强贷款诉讼时效管理,采取有力措施保障信贷资金安全,保障资产运行效益。
丧失诉讼时效的成因分析
农商银行丧失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的原因主要包括:
一是法律知识欠缺,责任意识不强。个别信贷人员一方面对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断等概念模糊,在维护贷款时效性、保障信贷资金安全方面缺乏主动性,致使部分不良贷款超诉讼时效。另一方面缺乏清收积极性,对已到期的贷款,应起诉的未提起诉讼,致使许多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贷款错过了最佳补救时机。
二是管理制度不完善,考核机制不健全。部分农商银行对信贷客户信息资料收集不完整,导致诉讼时缺乏时效法律依据。注重不良贷款占比、贷款收息率等账面指标硬性考核,对贷款时效管理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考核机制,致使丧失诉讼时效贷款责任界定不清,造成贷款时效保全不力。
三是风险提示不到位,缺乏补救措施。对客户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的预测缺乏敏感思维,只注重贷款是否逾期,是否欠息,不了解客户的实际经营情况,风险提示不到位,造成潜在风险。部分农商银行注重贷款净投放任务完成,未建立有效的贷后管理预警体系,无法及时对即将超出诉讼时效的贷款进行预警,致使一部分诉讼时效即将到期的贷款丧失诉讼时效。
四是抗风险能力较弱,债务保全难度大。农商银行服务对象主要是“三农”,涉及的借款人、担保人多为农户,一旦发生天灾人祸或经营不善,借款人往往会失去正常收入来源及还贷资金,导致债权人“赢了官司,输了钱”,使贷款超诉讼时效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部分法人客户因长期停业,农商银行难以对其采取有效的资产保全措施。个别借款户无法归还贷款而举家外迁,使不良贷款诉讼时效保全与清收难度加大。
确保贷款诉讼时效的建议
笔者认为,农商银行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贷款诉讼时效。
一是加强学习培训,提升人员素质。通过信贷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以及信贷培训,尤其是强化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解释以及司法解释的学习和掌握,学会准确界定时效内贷款诉讼时效届满日,提高客户经理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手段延续诉讼时效期间、保全不良贷款债权和依法放贷、依法管贷的能力。通过选聘法律基础知识扎实的从业人员,设立专门的法律部门或岗位,应对农商银行内部涉法事务,有效识别、防控信贷风险,采取合法措施保全贷款诉讼时效,推动信贷资产质量提升。
二是建立完善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改变以往“重放轻管”的贷款管理模式,制定详细的诉讼时效管理细则,建立贷款管理免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使信贷人员掌握贷后管理的具体职责和对不良贷款的催收频率。稽核审计、纪检监察和信贷管理部门要根据相关资料进行常规审计,对不良贷款诉讼时效情况进行汇总监控、有序管理,特别是信贷人员调动时应及时跟进检查,及时核实诉讼时效管理责任。对逾期已达一定期限的贷款提出风险预警,提示和督促基层社主任、信贷人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对因内部管理不善和人为操作不当等因素造成贷款超诉讼时效的,要坚决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维护农商银行根本利益。
三是强化保全措施,因情施策催收。要加强存量贷款的贷后检查频率和回访次数,及时发现并报告和提示客户的风险状况,结合实际建立信贷退出机制和重点客户管理制度。在此基础上,对已到期贷款下发催收通知书,并对借款金额、起止日期、欠息金额进行详细有效说明;对一些常年居住外地、无法直接催收的借款人,应通过挂号信或快递邮寄催收通知书的方式或由其保证人、代理人、财产代管人出具书面委托书、保证书、财产代管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签字确认;对借款人或保证人下落不明的,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公共媒介,将欠债、赖债户信息进行公布;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对拒绝签字客户采取还贷结息催收、公告催收、公证催收、照片及音像等方式催收,达到催收贷款、保全诉讼时效的效果。
四是加强沟通协作,确保胜诉成果。要加强与法院执行部门的沟通、协作,在摸清借款人经济状况、存款数额的基础上,提请财产保全,对已起诉贷户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存款账户和采取其他方法限制财产外流;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赖债户采取搜查、扣押和拍卖等强制性执行措施,解决胜诉执行难问题。要积极取得政府、工商、税务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支持与理解,不允许逃废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和换发营业执照,营造“讲法律、守信用”的社会环境,消化不良贷款债务包袱,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社会经济全面良性发展。
作者单位:浙江衢江农商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