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魏再晨
【农村金融时报】
近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北京地区非金融类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合规管理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20〕404号,以下简称《通知》),重点从提升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合规能力、压实保险公司管理责任、完善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等方面提出进一步要求,形成对车险兼业代理市场的监管合力。《通知》将自2021年3月15日开始正式施行。
保险兼业代理渠道是保险公司的重要销售渠道。2019年底,北京地区共有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机构2583家,其中非金融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2463家。
在京保险公司兼业代理渠道实现保费收入727.6亿元,其中人身险公司通过兼业代理渠道实现保费收入547.9亿元,占其全部业务的35%,绝大部分由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销售;财产险公司通过兼业代理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79.7亿元,占其全部业务的34.1%,90%以上为车险业务。
就车险而言,非金融类兼业代理机构是财产险公司车险业务主渠道,业务占比近六成。
北京银保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长期以来,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特别是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存在恶性竞争、捆绑销售、销售误导、协助无资质机构开展业务等诸多问题,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通知》围绕车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活动的关键环节,着重强调三方面合规要求:一是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要求,依法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开展车险代理业务活动的企业,其销售人员应按规定办理执业登记。销售人员未经登记不得开展代理业务活动,不得脱离机构的主营业务场所开展代理业务活动。
二是保费收入、手续费支出应当确保安全、清晰、明确,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设立佣金结算专用账户并依法依规结算佣金,投保人保费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
三是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车险业务信息系统,并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对接,确保投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针对当前车险兼业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一对多”的合作现状,《通知》区分并细化明确了建立主报告关系的保险公司和一般委托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
首先,对于主报告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了其在车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日常合规性管理、年度风险合规评估以及代办许可证和人员执业登记有关事项等方面承担的主要责任。
具体来看,保险公司与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协商建立主报告关系的,应当客观、全面评估其风险合规情况后签约,真正做到“了解你的合作方”;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当了解和掌握车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业务模式和经营活动等,检查、纠正兼业代理机构行为,按年度评估兼业代理机构风险合规情况。
其次,在充分借鉴主报告保险公司的风险合规评估意见基础上,其他保险公司可以与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建立一般委托代理关系,负责与本公司业务直接相关的合规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