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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0年09月28日 > 总第461期 > B6 > 新闻内容
建立保前、保后标准化操作规范
银保监会强化融资性信保业务全流程管理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 本报记者 郑源源

【农村金融时报】

近年来,财险公司非车险业务发展较快,其中信用保证保险较为突出。但传统保险公司对此类业务缺乏专业化的经营和管理,以致频繁“踩雷”。

继今年5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之后,近日,银保监会印发了《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和《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以下简称“两个指引”),为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风险管理和保后监测管理两大环节建立标准化操作规范。

进一步夯实监管基础

信用保证保险可分为融资类信用保证险和非融资类信用保证险。融资类信用保证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主要包括小额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网贷平台履约保证保险等。

2017年,原保监会曾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在该办法即将到期时,银保监会再次发布了新的《办法》。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在经营条件、承保类型、禁止行为、承保限额等方面,对信保业务提出明确监管要求,在规范经营行为、防范金融交叉性风险、强化风险管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受文件性质、篇幅体例等方面的限制,《办法》难以对具体内容进行逐一细化,尤其是内控管理方面,难以在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两大环节,对其操作规则、操作标准作具体要求。因此,银保监会拟通过制定“两个指引”,建立标准化操作规范,降低保险公司承保风险,强化保险公司风险管控基础。

据介绍,“两个指引”吸收了行业先进管理理念和典型经验做法,从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两大环节,对系统建设、制度规范、流程管理等进行了细化。

其中,《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共六章四十五条,分别在销售管理、核保管理、承保管理、合作方管理、产品管理、系统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作了细化要求;《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共七章三十五条,分别在保后监控、逾期催收、理赔处理、代位追偿、投诉处理等方面作了细化要求。

强化风控管理

融资性信保业务一直是各类信贷业务中风险较高的一种。中国人保2020年中期业绩显示,公司信用保证险保费收入为43.18亿元,较去年同期大幅收窄近六成;承保亏损逾29.5亿元,综合成本率为138.6%。信保业务的亏损主要来自融资类信保业务亏损。

据中国人保副董事长、总裁王延科介绍,信保业务是基于专业化的信用风险管理开展的,具有授信和担保性质,无论是贸易信用险、中长期信用险,还是信用保证险业务,都是以充分的客户信息、充分的风险评估和评级作为基础,进行全过程的信用风险管理,与基于大数法则和精算的一般财险和寿险完全不同。

“信保业务风险敞口大,特别是尾部风险比较高,周期性特点强,盈利难度极大。信用保证险如果没有客户穿透,就凭这些平台(互联网平台)撮合,它又不具备信贷主体所达到的评级水平,风险就更加突出。”王延科表示。

此次印发的“两个指引”覆盖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保后的全流程管理,尤其针对当前该类业务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了操作标准。

针对消费者反映较为集中的销售不规范问题,“两个指引”明确了销售管理的操作标准。如,明确投保提示的重要内容、线下“双录”时销售人员的操作内容与步骤,以及给予投保人充分的投保选择权等。

针对保险公司独立风控能力不足问题,“两个指引”明确了核保和系统功能要求。如,明确履约义务人的核保政策和客户准入标准、抵质押物的分类评估标准和管理要求、业务系统功能设置标准和指标监测预警机制等。

针对合作方管理缺失导致风险传递的问题,“两个指引”强化合作方要求和过程管理。如,明确销售代理机构、数据服务机构、抵质押评估第三方、追偿机构等合作方的要求,并对追偿工作的合法性提出要求。

上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一个《办法》两个指引”的先后出台,有助于实现“行业发展有标准,实施监管有抓手”的目的,有助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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