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张喜成
【农村金融时报】
今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濮阳市中心支行、濮阳市金融工作局、濮阳银保监分局联合联合下发了《关于成立濮阳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调解委员会的通知》(濮银发(2020)28号),成立了金融调解委员会。
该委员会负责调解全市范围内涉及金融业产品、服务和合同履行等方面的纠纷及投诉;对接濮阳市金融纠纷诉调对接中心,并将调解协议报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转化为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能调尽调 及时化解
濮阳金融调解委员成立后,不但法院受理的金融纠纷案件可以移送或委托金融调解委员会调解,金融纠纷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该委员会申请调解;同时,人行、金融工作局、银保监等部门受理的对濮阳市各银行、保险、证券业金融机构涉及金融业产品、服务和合同履行等方面的投诉,也可移送委员会调解。调解委员会受理后,根据涉及的金融机构,在人行、法院、银保监等部门主持调解员的参与下召开调解会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达成调解协议,不成功的移送法院立案进入诉讼程序。
该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开创了“金融机构参与调解+三大板压制双方诉求预期+司法确认”及“安抚+充分告知风险+对折差额”等多种模式,并创新探索案件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诉讼辅助事务协调机制、典型案例指导机制、强化宣传推广机制等,为群众提供了多元高效、经济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
2013年10月24日,杨某某从农行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房抵贷贷款25万元,期限10年。截止到2020年7月20日,逾期两个月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杨某某共欠银行本金111767.93元;其中,逾期本金6701.37元,利息821.76元,逾期本息合计7523.13元。该行以逾期两个月未按合同约定还款为由起诉杨某某后,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将上述案件移送金融调解委员会对案件进行调解。
接到案件后,金融调解委员会经过送达等程序,于2020年7月20日,按程序对原被告双方之间的金融借款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开始后,主持调解员首先告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然后请原、被告分别宣读诉状和答辩状,之后双方进行了辩论。
在双方认可争议焦点的基础上,主持调解员让双方分别在调解室和办公室,运用以错为攻、“各打三大板”等方法进行背靠背居中调解。
经过努力,原被告双方同意面对面协商继续履行合同。
探索金融纠纷化解新路径
解决金融纠纷,不但要熟悉金融纠纷产生的过程,还要熟知因金融纠纷产生的“不良”记录被记录到个人征信的途径和条件。通过谙熟相关征信知识的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作为调解员,调解金融纠纷,可以大大提高效率,实现公平公正,其调解结果也会更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
个人信用报告作为个人在银行办理贷款或信用卡的重要参考依据以来,个人信用受到了广泛关注,也为金融调解委员会用调解方法解决金融纠纷创造了有利条件。金融调解委员会可以着重从避免个人信用报告出现不良记录,影响以后在银行办理贷款或信用卡方面,说服金融借款案件的被告从个人信用报告角度考虑接受调解。
调解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意思自治原则贯穿着调解金融纠纷程序的始终,这就决定调解程序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通过调解方法解决金融纠纷,当事人不仅可以在调解程序中选择自己的调解员“法官”,而且可以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由设计调解程序的每一个环节,如:可以约定提交证据的期限等,这使得调解方法解决金融纠纷可以根据争议的具体特点灵活进行。
法院审理判决结果会被上传到法院裁判文书网,向媒体和公众公开,也会在个人信用报告上显示相关信息,将严重影响败诉方当事人的信誉和名声。用调解方法解决金融纠纷,让金融纠纷化解在诉前,结果不会被上传到法院裁判文书网,可满足金融信息保密的需要。
该金融调解委员会的成立,实现了金融纠纷“多调少诉、先调后诉”,解决了金融消费纠纷处理路径的“最后一公里”问题;以调促和、以调促信,打通了金融调解与司法裁判的通道。达成协议后,可申请法院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使调解结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司法部门裁决的效力,为调解结论的后续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下一步,该委员会将探索与银保监分局进行最大范围的对接,建立专业化、一站式金融调解机制,为濮阳市金融业基层治理体系建设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加一个崭新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