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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0年08月10日 > 总第454期 > A3 > 新闻内容
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决定———
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至2021年底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 本报记者 魏再晨

【农村金融时报】

7月31日,人民银行发布消息,为平稳推动资管新规实施和资管业务规范转型,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审慎研究决定,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至2021年底。并提出“过渡期适当延长+个案处理”的政策安排。

人民银行特别强调,此次过渡期延长的政策安排,综合考虑了疫情冲击、宏观环境、市场影响、实体经济融资等因素,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作出的决定,坚持了资管新规治理金融乱象、规范健康发展的初心和底线,不涉及资管业务监管标准的变动和调整,并不意味着资管业务改革方向出现变化。

金融机构要“跳起来摘桃子”

2018年4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称“资管新规”)提出,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资管新规发布之日至2020年底。

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资管新规的规定,如对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等。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

资管新规发布以来,不少行业人士和专家认为,在过渡期内完成全部处置,难度较大。在此次延长过渡期消息发布之前,监管部门也曾释放信号,会允许适当延长过渡期。

对于资管新规延长一年的决定,东方金诚金融业务部分析师何小红表示,截至7月末,银行净值型理财产品的净值型产品占比不足25%,整改进度较为缓慢。过渡期延长1年,有助于推动资管存量业务整改平稳进行。

人民银行发布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适当延长资管新规过渡期,是从疫情常态化防控出发,做好“六稳”和“六保”工作的具体举措。

该负责人认为,延长过渡期1年,更多期限较长的存量资产可自然到期,有助于避免存量资产集中处置对金融机构带来的压力。将过渡期延长1年,可以鼓励金融机构“跳起来摘桃子”,在对冲疫情影响的同时,推动金融机构早整改、早转型;能够较好统筹存量业务整改和创新业务发展的关系,通过资管业务的转型升级,带动存量资产的规范整改。

详解

“过渡期适当延长+个案处理”

根据人民银行消息,为稳妥推进资管业务整改规范工作,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了“过渡期适当延长+个案处理”的政策安排。

这种安排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延长资管新规过渡期至2021年底,在锁定2019年底存量资产的基础上,由金融机构自主调整整改计划。

二是对于2021年底前仍难以完全整改到位的个别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说明原因并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后,进行个案处理,列明处置明细方案,逐月监测实施,并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三是健全存量资产处置的配套支持措施。鼓励采取新产品承接、市场化转让、合同变更、回表等多种方式有序处置存量资产。允许类信贷资产在符合信贷条件的情况下回表,并适当提高监管容忍度。已违约的类信贷资产回表后,可通过核销、批量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鼓励通过市场化转让等多种方式处置股权类资产。稳妥处置银行理财投资的存量股票资产,避免以单纯卖出的方式进行整改。优化银行资本补充工具发行环境,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资本实力。推进金融市场发展,提升新产品接续能力,引导资管行业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或整改虽延至2021年底,但进度快于计划,能提前完成整改任务的金融机构,在监管评级、宏观审慎评估、资本补充工具发行和开展创新业务等方面给予适当激励。

对于未按计划如期在2021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的金融机构,不仅将除在监管评级、宏观审慎评估、开展创新业务等方面采取惩罚措施外,视情采取监管谈话、监管通报、下发监管函、暂停开展业务、提高存款保险费率等措施。对于个别机构弄虚作假或选择性落实相关要求等行为,监管部门将采取监管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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