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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0年07月27日 > 总第452期 > A8 > 新闻内容
银行盘活不良贷款应注重质效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 宋燕华

【农村金融时报】

近年来,不少银行机构把清收盘活不良贷款作为第一要务来抓,通过创新方式进行集中攻坚,取得了明显效果。然而,最近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有些银行机构所盘活的贷款不同程度地存在盘而不活的问题。这种现象如不改变,就会使银行机构的信贷资产从一个泥潭转入另一个泥潭,最终导致难以自拔。

目前,一些银行机构的盘活方式比较单一,这是造成盘而不活的因素之一。盘活的方式需要在合法、合规、合理的前提下,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多样化手段。

一是采用债务重组盘活。针对贷款企业产品有潜力,但管理不到位的情况,银行机构可采用“牵线搭桥”,帮助企业找投资者,使之通过债务重组摆脱困境,达到原有贷款起“死”回生的目的。

二是资金启动式盘活。针对流动资金不足、周转困难,但发展前景尚好的,经过改制后管理规范的企业,可采用注资方式盘活,实行“放水养鱼”,以贷养收,以贷促收。

三是支持帮扶式盘活。针对原贷款过程中手续不全,保证担保能力不足,或抵押物不足值的情况,通过与企业沟通,回顾银企合作历程等方法,或向有关部门陈述利害,取得其理解和支持,实施利益驱动机制;也可运用帮助企业分析市场变化情况,扩大销售等方式,使企业积极合作,对担保实力不足或抵押物不足值的贷款重新办理保证担保或抵押担保登记手续。

四是企业嫁接式盘活。借用相关企业的优势实现与关停企业的嫁接,通过帮助贷款企业寻求合作伙伴,注入适量资金,启动企业经营,增加其还款来源。

尽管盘活的方式有很多,但银行不良贷款盘活工作还是存在相应难点。

一是客观经济环境制约着盘活工作的开展。由于很多地方成长性中小企业相对较少,加之信贷市场竞争激烈,有效盘活载体已经很难寻觅。

二是盘活后贷款的责任不明。盘活就意味着贷款形态由不良向正常的转化,但新的贷款手续办妥后,原贷款责任人(调查岗、审查岗、决策岗)责任已解脱,而办理贷款盘活的责任人成了新的贷款责任人。由于盘活不良贷款是处置历史遗留问题,所盘活贷款企业还存在一段彻底走出困境的适应期,因此,如果贷款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出现新的反复,就会对参与盘活不良贷款的相关经办人员造成不利影响,一些相关经办人员因考虑自身责任,致使部分本来具有盘活条件的贷款未能盘活。

三是盘活贷款可能导致风险后移。由于受考核指标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一些银行机构管理层出于自身业绩、员工收入等方面考虑,往往会放宽盘活条件,在客观上导致盘活贷款仅仅是风险后移或者是形态的调整。

四是增量方式转移落实债务造成贷款质量失真。如注入增量贷款,由一家企业承担另一家企业债务,给贷款埋下风险隐患,使本应暴露的风险贷款被掩盖。一旦企业出现经营风险,不仅会使原落实盘活的贷款重新出现风险,而且接收企业原有贷款及增量贷款也全部变成高风险贷款。

为改变不良贷款盘而不活的状况,使银行机构的信贷资金状态“动”起来,质量高起来,笔者提出如下几点措施:

一是科学合理地制定盘活计划。建议在对分支机构或相关部门不良贷款绝对压缩额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盘活的贷款逐笔进行认定,并实施指导性考核,以确保清收盘活的质量。

二是完善责任考核制度。为求得盘活实效,建议将盘活贷款纳入综合目标管理,完善责任追加制度。建议银行机构及上级管理部门,对所需盘活的责任实行“新老划断”,在明确区分所需盘活贷款的发放年限、担保单位、抵押物的实际情况下,分清新增和存量贷款的责任标准。同时,面向社会聘请专人进行盘活清收,打破银行机构内部盘活清收的限制。

三是严格盘活条件。盘活贷款切忌仅仅满足于暂时的还本付息,盘活对象必须是企业经营明显好转,产品有前景,管理较规范,银企关系改善的企业。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对政府部门提出的项目,对贷款企业实行“清贷”结合,原贷款不还,盘活贷款不放。

四是强化盘活贷款的贷后管理。建议银行机构对盘活贷款设置台账,落实专人进行单项管理,随时掌握企业变化情况,及时了解企业主的真实意图和后期计划,以利于有的放矢地采取应对措施。应密切监控企业资金动态,尽可能按期收回贷款。对确实发生不良苗头或变化的企业,在最大限度地清收的基础上,在抵押担保手续完备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手段处置。

需要强调的是:采用上述措施盘活贷款时,必须认真分析进行盘活要承担多大风险,能挽回多大损失,只有在挽回损失超过增量盘活的风险时才予以考虑盘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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