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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0年06月22日 > 总第448期 > B6 > 新闻内容
严格进入和退出机制银保监会明确农险业务经营条件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 本报记者 郑源源

【农村金融时报】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通知》明确了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强化动态监管,建立农险经营评估机制,畅通退出机制,建立完善全流程的农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制度体系,有助于优化农业保险机构布局,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规范农险市场

2013年3月,《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规定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符合相应条件,并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原保监会制定了《关于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管理的通知》,对农险业务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作出了规定。

2015年3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审批事项。2016年2月,《条例》进行了修订,在保留了保险机构应当符合相应条件的同时,删除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表述。

上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做好取消资格审批后的农险市场准入监管工作,银保监会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制定了《通知》。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保费规模逐年增长,经营主体也在不断增加。2010年农险的经营主体有22家,到2018年已经增加到了35家。据统计,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至少有6个省超过12家农业保险机构做农业保险,10个省超过10家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有的省甚至有15家公司同台竞技。

业内人士表示,经营主体快速增加导致局部区域经办公司数量超出当地农业保险需求能力,出现了拼费用等非理性竞争现象,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发展。同时,由于农险赔付率较高,有些经营主体缺乏农险承保、理赔经验和专业人才,偿付能力面临着挑战。

为此,《通知》强调“农业保险坚持适度竞争原则”,并从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两个层面分别制定了农险业务经营条件。凡符合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均可在本地开展农险业务,无需向监管机构进行经营资格申请。

其次,《通知》从依法合规、风险管控能力、农险服务能力、信息化水平等方面进一步提高了农险业务经营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对综合性财产保险公司和专业性农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通知》分别作出了不同规定,对于前者要求“上一年度末及最近两个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80%以上”,后者要求“上一年度末及最近两个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这一指标高于监管对于经营普通险种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的要求。

在农业保险经营的退出机制方面,《通知》明确,一方面,保险机构因自身原因主动退出的,应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另一方面,对于保险机构不符合条件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接受新业务,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庹国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有人说是农险经营的条件放宽了,其实是严格了、规范了。有可能现有的正在经营的公司不符合条件。当然,对于已经进入农险经营的公司退出机制也严格了,如果受到严重处罚不仅总公司会退出,分公司也要全部退出市场。这些规定对加强监管和规范市场有很好的作用。”

此外,《通知》还建立了农险经营综合考评机制,对保险机构农险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动态考评,评估结果将作为农险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对此,庹国柱表示,如果有了切实可行的综合考评制度,不仅对各保险公司的改进经营管理是一种积极促进,对备受诟病的各地农险招投标也是一个有力支持,对更好执行退出机制也会有准确把握。

不得搭共保“顺风车”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初期,农业保险分散机制不完善,为弥补单个公司资本实力和农险经营经验不足,部分地区组成农业保险共保体,通过“抱团取暖”的方式应对大灾风险。上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从整体看,农业保险共保模式在提升经营稳定性、防范大灾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阻碍竞争、抑制创新以及不具备农险业务经营条件的公司“搭顺风车”等问题。

针对这些情况,《通知》对农业保险共保进行了针对性的规定:一是结合当前各地农险经营主体供给较为充足的实际,明确要求不具备农险经营条件的省级分公司不得以共保的形式参与当地农业保险经营。

二是针对共保不利于竞争和创新服务等弊端,明确提出共保体要加强自身管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强化风险管控,鼓励适度竞争和创新,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是对于个别农险共保体中由于历史原因包括暂不具备农险业务经营条件保险机构的问题,设定了两年过渡期。

此外,《通知》还明确要求,农业保险共保体要加强自身管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强化风险管控,鼓励适度竞争和创新,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指导各地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细化规则,完善农业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推动农业保险更好地服务“三农”事业。

根据《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目标设计,到2022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需达到840亿元,相当于年均增长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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