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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0年06月08日 > 总第446期 > B7 > 新闻内容
银行应从根本上提升信用卡业务质量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 陈传德

【农村金融时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下称《决定》),对原解释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进行了系统的修改。这对银行信用卡业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是量刑金额标准适度上调。对于恶意透支,之前司法解释规定,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现行规定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 “数额较大”;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上调至原数额的五倍,其刑事立案金额从1万元提高到5万元起。

二是“非法占有”认定更加审慎。《决定》强调不能根据持卡人未还款的客观事实便认定其主观为恶意,而应根据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用卡情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综合判断。对于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原解释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月仍不归还的,认定为“恶意透支”。

三是“有效催收”条件更加明确。为防止催收的形式化和违法催收,新《决定》明确了“有效催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只有在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后进行才是催收。催收次数要达到两次,且两次催收之间至少要间隔30日;二是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逃避催收的除外;三是要求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发卡行应当提供有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是透支数额认定更加细化。《决定》进一步细化了恶意透支数额认定,在时间上截止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在计算上明确透支数额仅指实际透支的本金,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等费用。归还的款项只认定为归还的是本金。对于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预期收益,银行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予以维护。

五是诈骗定罪认定趋于从宽。《决定》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从宽处理原则,对原解释作了三方面调整:一是将归还对象从“款息”限缩为本金;二是适度放宽从宽处理的时间范围,从“公安机关立案前”延展为“提起公诉前”和“一审判决前”两个时间节点分别作出规定;三是适度限制从宽处理的适用情形。对于恶意透支达到“数额巨大”及以上标准和惯犯,不适用本条规定。

《决定》对银行信用卡催收产生了如下影响。

一是提高了立案门槛。笔者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自《决定》施行以来,2019年案由为“信用卡诈骗”的裁判文书数量较前两年明显骤减。大量透支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逾欠行为只能依靠银行自身力量催收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增加了举证难度。《决定》强调不能根据持卡人未还款的客观事实便认定其主观为恶意,无钱归还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依据,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综合判断,造成刑事追责时举证难度增加。

三是提高了催收成本。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追责较民事救济往往存在周期短、成本低、成效大的优势。特别《决定》对“非法占有”认定更加审慎,以及“有效催收”条件更加明确,增加信用卡催收成本。

银行应采取策略,从根本上提升信用卡业务质量。

一是健全审核制度。全面收集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财产和收支情况、住宅地址、单位名称及地址、关系人联系方式等,严格调查核实后确定适当的信用额度,不盲目追求发卡数量和过度授信,避免申请人弄虚作假或透支后无力归还给银行带来损失。

二是完善风控制度。加强信用卡交易的日常监测分析,并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变化、用卡情况等适时动态调整授信,必要时可要求提供一定的担保或视情况采取冻结止付措施。

三是严谨操作程序。根据风险等级确定不同的催收策略和方式,平衡催收成本和效益,注意保留催收证据。

四是依法从严惩戒。加强司法、工商、人行、交通等部门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建设,推动失信人信息共享,对失信行为共惩,进一步规范失信提示和警示,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

五是提倡理性消费。加大诚信普法宣传,向持卡人发放信用卡时应尽提示、引导义务,采用合理方式提醒办卡人注意条款内容,释明逾期归还借款、恶意透支应承担法律责任,引导持卡人规范用卡意识,坚持理性消费。

作者单位:湖北孝昌农村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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