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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0年06月08日 > 总第446期 > B6 > 新闻内容
近期,广东强降雨天气触发巨灾指数保险阈值引关注———
业界呼吁:为巨灾风险撑起“保护伞”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 本报记者 郑源源

【农村金融时报】

近年来,随着多地巨灾保险发生赔付,面对重大自然灾害时巨灾保险的保障作用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近期,广东省出现强降雨天气,广州、东莞等地触发巨灾指数保险的赔付阈值。记者从广东省保险业协会获悉,经核赔计算,广州市巨灾指数保险最终赔付金额高达1334万元。据记者了解,自2019年巨灾保险在广州落地以来,已连续两年发生赔付,去年的赔付金额是400万元。

多地试点落地开花

5月26日,作为广州市巨灾保险首席承保人,人保财险广州分公司向广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交付了巨灾保险定损赔款书,此前该分公司已先行向黄浦区、增城区政府预付赔款各100万元。

5月27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也收到900万元的巨灾保险赔款,赔款将用于各级政府救灾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这是东莞市今年开展巨灾指数保险试点以来的首笔巨灾指数保险赔款。

在台风、暴雨频发的广东,2016年就在全国首创巨灾指数保险模式,至今已有湛江、韶关、梅州、惠州、潮州、肇庆、揭阳、广州、江门、东莞等17个试点城市。在2018年台风“山竹”“艾云尼”等灾害中,仅人保财险广东省分公司触发的巨灾指数保险赔付就达3.1亿元,其中一次性支付阳江市政府赔款5500万元,是广东省开办巨灾指数保险以来最大的一笔赔款。

目前,我国的巨灾保险主要有三种类型:民生保障型、指数型、住宅地震型。

广东各地市的巨灾保险就属于指数型。当自然灾害达到一定的指数级别,触发预设保险赔付条件后,保险公司在短时间内进行赔付,支持政府开展灾难救助、灾后公共设施修复重建、灾后社会救助等工作。保险赔款既可用于补偿灾害发生时的财产损失,也可用于日常防灾减灾等支出。

浙江宁波的巨灾保险则属于民生保障型,以人身和家庭财产为主要保障对象,保障范围覆盖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之后又加入了火灾、爆炸、群众性拥挤踩踏等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故。

近日,山东省民生综合保险台风灾害理赔案例入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评选的“2019年中国财产保险十佳理赔案例”,该案例也属于典型的民生保障型巨灾保险。2018年8月19日,受“温比亚”台风大范围强降雨天气影响,山东省内潍坊、东营、济宁、菏泽等多地不同程度受灾,截至2019年2月1日,共赔付2.96万户居民房屋及财产赔款1.17亿元。

具有典型巨灾属性的地震保险在汶川地震之后一直受到各方关注,目前已取得一定进展。2015年4月,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以下简称“地震共保体”)成立。2016年上海保险交易所建设了巨灾运营平台,为地震共保体提供系统支持,统一归集业务数据,集中开展资金结算。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地震共保体累计为1079.07万户次居民,提供了4422.28亿元的地震巨灾风险保障,实现保费收入3.49亿元。

2019年4月,上海保交所正式上线多年期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对原有产品进行完善升级,通过增设多年期投保选项、对各年期产品价格进行适当下调等手段,有效减少续保手续,提高老百姓参保意愿和保险意识。2020年4月,上海保交所正式上线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台风洪水巨灾保险,是丰富巨灾产品体系、促进巨灾风险分散的又一探索。

巨灾保险机制亟待建立

从目前赔付的数据不难看出,巨灾保险在灾害救助中发挥出了重要作用,巨灾保险的实施范围也在逐年扩大,但巨灾保险的市场仍不健全,制度设计也亟待完善。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呼吁,建议政府主导与商业市场相结合,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

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杨明生表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体系建设和实施进展偏慢。目前,我国仅制定了以地震为主要灾因的全国性巨灾保险制度,即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涉及台风、洪涝、干旱等其他单一或综合性灾因的全国性巨灾保险制度尚无进展。而且,即便是已制定的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其落地进度也偏慢,相关实施方案中提及的“地震巨灾保险条例”久未出台。

同时,巨灾风险分散能力较弱、转移方式较单一。一方面,经过多年的探索,我国的巨灾保险仍处于多地试点的“碎片化”局面,大多面临风险分散度低、“大数法则”运用不充分的问题,迫切需要从更高层次进行整体统筹解决。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主要依赖再保方式对所承担的风险进行转移,且再保主要局限于国内市场,转移方式相对单一,缺乏丰富的基金机制、资本市场工具等长期风险平滑和转移手段,导致在一些地区出现连年超赔现象。

对此,杨明生建议,加快建设和完善巨灾保险制度。坚持政府主导,在各地试点的基础上,加强巨灾保险的全国性统筹规划,解决风险分散不充分的问题;加快巨灾保险制度体系建设,在既有制度基础上,继续推动台风等灾种的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和实施;加快巨灾保险配套立法进程,保障巨灾保险制度运行的稳定性,提升巨灾保险在国家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的地位。同时,坚持市场运作,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防止过度扩大政府责任边界,减轻公众对政府救济补偿的依赖。此外,他还建议探索巨灾保险基金管理,扩大风险分散周期和区域,增强巨灾保险保障力度。

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也提升了政府、企业和居民对传染病的风险认知和保障需求。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认为,可以加强政策研究,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巨灾保险试点,探索完善巨灾保险制度体系。全国人大代表、太平洋人寿保险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周燕芳建议建立巨灾和传染病保险机制,探索将法定传染病流行风险纳入巨灾保险的保障范围,通过限定赔付的人群、保险金额和赔付方式等,确保承保风险可控,满足政府、企业的保障需求。她还建议完善政府立法机制,在大型和特大型城市形成地方性政府法律法规,明确政府角色和定位,重点保障市场主体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两会期间,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积极推动地震巨灾保险相关立法工作,以地震保险共同体为基础,不断扩大巨灾保险的灾因种类、提高保障水平,推进完善巨灾保险制度,助力加强民生保障体系建设。

在不久的将来,巨灾保险立法或将取得重大突破,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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