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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0年04月20日 > 总第440期 > A3 > 新闻内容
银保监会 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报记者 郑源源

【农村金融时报】

近日,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介绍,这份文件的制定旨在全面科学评价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情况,更好地发挥监管激励和引导作用,进一步提升商业银行服务小微企业质效。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9日。

《办法》明确,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均需参与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当年新成立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可参照《办法》对其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进行试评价。

但值得注意的是,当年改制成立的农村商业银行不再进行试评价。

对于村镇银行,各银保监局可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参照《办法》及《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指标表》(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表》),自主决定对辖内村镇银行开展评价。

此外,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参照《办法》,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职能定位,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监管政策要求,积极改进完善本行向小微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小微金融服务情况的监管评价,主要涵盖五方面评价要素:

信贷投放情况,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信贷资源倾斜、小微客户细分、服务覆盖面等情况。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小微企业服务覆盖面,《办法》对小型微型企业首贷户服务情况进行了单独考核。具体来看,在当年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客户中,新增首贷户数占比不低于同类机构占比,或完成了监管部门提出的首贷户占比量化目标的,得满分4分。

体制机制建设情况,包括综合服务机制、风险管理机制、资源配置机制、核算与考核机制等情况。

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包括小微企业续贷、授信尽职免责、金融服务信息披露等情况。

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包括信用信息运用方式、产品服务模式、服务效率提升、信用贷款及中长期贷款投放等情况。

监督检查情况,包括规范服务收费、报表数据质量等情况。

此外,评价指标包含常规指标和加分指标两类。常规指标满分100分,加分指标满分15分,两者合计得分为被评价银行的最终得分。

根据《办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根据得分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评价等级。90分(含)以上者为一级;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为四级。值得注意的是,常规指标得分在60分以下者,当年评价结果等级直接判定为四级。

《办法》还明确,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奖励激励,应当将评价结果作为主要依据,监管部门应当优先选择或推荐评价结果为一级或二A级的商业银行。

此外,《办法》还要求,商业银行应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小微金融业务条线绩效考核的重要参数,每年应当通过社会责任报告、年报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本行上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

平安证券分析师王维逸认为,通过建立系统化、制度化、长效化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机制,有助于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总量稳定增长的同时,引导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深入开展差异化竞争,细分小微企业市场和融资需求,扩大服务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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