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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0年01月06日 > 总第429期 > B1 > 新闻内容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发布
农商银行开业审批事权下放至银保监分局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 本报记者 郑源源

【农村金融时报】

在经历近两个月的征求意见后,中国银保监会于近日发布修订后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旨在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强化监管政策引领,合理划分监管事权,提升准入监管有效性。

记者注意到,新《办法》删除了并购重组高风险农信社组建农商银行的有关要求。2015年发布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则规定,并购重组高风险农信社时,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一般不超过农商银行股本总额的20%,因特殊原因超过20%的,待农商银行经营管理进入良性状态后,应逐步减持至20%。

与此同时,新《办法》对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的审批进行了部分简化,并在监管规则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具体来看:

一是下放部分审批事权。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发布的新《办法》规定农村商业银行的开业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省级派出机构。而旧《办法》则规定,农村商业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在法人机构合并筹备和分立筹备阶段,新《办法》明确合并、分立筹备事项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保监会。而旧《办法》则规定,法人机构的合并和分立,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二是简化部分审批流程。包括:将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事项由审批改为报告;合并农商行投资入股境内金融机构的“准出”“准入”程序;对于高管人员在同质同类机构间同类性质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的,取消事前核准改为事后报告。

三是优化部分监管规则。2018年,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试点工作的通知》,着力加强对“三农”、偏远地区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结合试点开展情况,新《办法》增加了关于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及事权划分等规定。

在股权监管方面,新《办法》增加了《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关于非金融企业成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时应符合的条件,主要是“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4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等3项财务指标要求。参照中资银行相关规定,从公司治理、股权关系、经营范围、现金流量稳定性、资产负债管理等7个方面,明确非金融机构不得作为发起人的负面情形规定。

在扩大对外开放方面,新《办法》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取消对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的资产规模限制。同时,明确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农商行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的资质条件要求参照境外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指导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继续坚守支农支小服务定位,持续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同时,及时更新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等配套文件,为行政许可相对人办事服务增加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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