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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0年01月06日 > 总第429期 > A2 > 新闻内容
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 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报编辑部

【农村金融时报】

201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2020年重点工作时指出,“坚持打好三大攻坚战”。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依然是当前的重要任务,必须强化风险意识,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近年来,金融风险正在呈现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在大量金融风险案例中可以找到共性:通过违法金融营销宣传牟取暴利。

金融营销宣传是金融行业经营者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或方式,就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宣传推广的行为。由于金融行业有一定特殊性,无论监管主体,还是资质要求,金融营销宣传都不同于普通营销宣传。

由于大多数社会公众缺乏必要的金融知识,风险防范意识不够,致使不法分子通过轰炸式违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进行误导、诱骗或诈骗。这些宣传活动大力鼓吹“保本保息”“最高年化收益达XX”等“高回报”或“零风险”,使缺少分析判断能力的老百姓上当受骗。同时,因为大量不法金融营销宣传隐蔽性强,给监管执法带来难度。

日前,人民银行等四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对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监管部门职责和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提出明确要求。此举是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切实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平稳发展,支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有力举措。

那么,如何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

首先,严格审慎的监管是金融营销宣传打击非法金融、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抓手。各监管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督管理工作。

其次,对金融营销宣传主体资质要具备严苛要求。各金融机构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机构,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再者,作为金融营销宣传主体的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相匹配的内控制度和管理机制,并对本机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进行有效监测。

还有,严格规范金融主体在金融营销宣传中的行为准则,并加大对虚假金融宣传行为的整治惩处力度。借助征信体系及相关数据平台,将违法违规营销宣传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纳入“黑名单”,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融活,则经济活;金融稳,则经济稳。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为稳定大局、全面步入小康社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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